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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贵州司法鉴定基础知识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2005年2月28日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概念作了要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应用科学技术或是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下列五层含意。
1.司法鉴定要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活动的活动。2.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3.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处理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难题。4.司法鉴定的方法是应用科学技术方式、从业经验和技能开展辨别和判断。5.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二、鉴定意见的涵义
《决定》规定的“鉴定意见”,即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从业经验和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建议。鉴定意见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核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做出正确裁定。
三、国家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类型
国家对从业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材料鉴定;(四)依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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